近日,《關于促進廈門市資本市場發展綠色金融的意見》印發,旨在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綠色金融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支持綠色產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詳情如下:
關于促進廈門市資本市場發展綠色金融的意見
市金融辦廈門證監局市財政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
為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綠色金融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支持綠色產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中國證監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7〕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綠色產業是指開展節能、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清潔交通、清潔能源、綠色消費品、生態農業、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等綠色生產經營的企業和項目;綠色債券是指企業遵循相關業務規則要求,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的債券。市金融辦、廈門證監局、市發改委、市環保局根據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制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等文件標準,結合我市綠色金融發展需要,對符合財政扶持要求的綠色企業和項目進行資格認定。
二、樹立綠色發展理念
(一)準確把握綠色發展理念要義。相關部門及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要深刻認識發展綠色金融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進一步增加綠色產業的資本供給,以綠色發展理念引領自身經營行為,在堅持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和改進綠色金融服務,引導資金更多流向綠色產業領域。
(二)創新優化工作機制。構建良好的綠色金融發展政策環境,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完善綠色評級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根據綠色評級結果對企業在利率、費率、授信等方面實施差別化措施。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協助企業開展“環保體檢”,及時向環保部門通報風險隱患,為加強環境風險監督提供支持。
(三)推動機構自身綠色建設。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加強綠色資本市場人才隊伍建設,加快推進綠色債、綠色基金等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持續提升綠色產業的金融服務技能,打造專業化綠色資本市場人才隊伍。
三、加大資本市場綠色投融資力度
(四)支持綠色企業或機構發行綠色債券。發行主體除要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外,原則上不得屬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違背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行業。重點支持長期專注于綠色產業的成熟企業、在綠色產業領域具有領先技術或獨特優勢的潛力企業、致力于中長期綠色產業發展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企業、具有投資我市綠色產業項目計劃或致力于推動我市綠色產業發展的國際金融組織或跨國公司發行綠色債券融資。鼓勵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市場主體及其管理的產品投資綠色債券。
(五)支持綠色企業上市掛牌。建立綠色企業上市培育綠色通道,嚴格甄選、重點培育一批市場前景廣闊、項目回報穩定、征信記錄良好的優質綠色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探索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設立“綠色板”,掛牌非上市、非公開、具有較高成長性的綠色企業。
(六)推動綠色資產證券化。支持綠色產業中優質的、具有穩定現金流的存量資產開展證券化業務。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質押權變更登記方式。
(七)鼓勵綠色投資。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產業引導基金設立綠色發展子基金,引導更多金融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我市綠色企業和項目。整合基金資源,積極培育和引進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創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私募基金,投資產業中有發展潛力的綠色項目。鼓勵各類有實力的機構投資者和長期、穩定的社會資本出資設立綠色產業發展投資基金,對綠色企業和項目進行投資。鼓勵社?;?、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開展綠色投資。
(八)建立完善綠色金融和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前提下,依托廈門國際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兩岸股權交易中心等開展綠色金融服務。積極探索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新型綠色投融資機制,完善定價機制和交易規則。
(九)建立綠色項目庫。將環境效益顯著的項目納入項目庫中,積極組織宣傳推介,并在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或全國性的資產交易中心掛牌,對綠色項目給予多渠道融資支持。鼓勵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建立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為綠色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
四、強化財政政策支持
(十)綠色企業上市掛牌獎勵。綠色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的,或在“新三板”、總部注冊于廈門的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并交易的,符合《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企業上市的意見》(廈府〔2016〕362號)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十一)綠色債券投資獎勵。轄內企業或機構發行綠色債券后,按照實際發行債券金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實際發行債券金額在10億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幣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實際發行債券金額在5億元(含)–10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實際發行債券金額在2億元(含)–5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實際發行債券金額在5000萬元(含)–2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上述企業或機構實際發行債券金額的40%(含)以上在本市投資的,再給予同檔次同等金額的獎勵。
(十二)支持創投機構綠色投資。轄內經備案的創投機構投資我市綠色企業或項目的,因投資失敗導致清算或減值退出而形成項目投資損失的,按其實際投資損失金額20%給予風險補償,同一創投機構每年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完善金融監管引導
(十三)加強差異監管。建立“季度監測、半年通報、年度評估”的評價機制,對積極開展綠色金融工作并取得成效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設立網點、業務創新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十四)建立“綠色清單”制度。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要按照綠色企業和項目的準入標準,定期收集、主動跟進綠色項目信息,建立“綠色清單”并進行動態管理。環保部門要定期收集、整理環?!昂诿麊巍焙铜h境違法企業名單,并通報金融監管部門。
(十五)進行風險監測。引導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建立綠色項目風險評估機制,健全綠色項目風險內部報告制度,強化綠色項目風險預警監測。
(十六)開展全面評估。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按年度對本機構綠色金融工作開展全面評估,對照綠色金融實施情況關鍵評價指標認真開展評估。金融監管部門要定期梳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實施情況,要將綠色金融業務開展情況納入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分類監管評價,推動落實綠色金融的各項政策制度。
(十七)加強信息共享。加強與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及信息共享,及時向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示社會風險。相關行業協會要發揮組織推動作用,加大綠色金融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專題研究以及違約信息共享等方面工作力度。
(十八)本意見由市金融辦、廈門證監局、市財政局、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同一企業、同一機構、同一項目按就高、就優的原則申請獎勵和補助,不重復享受財政相關扶持政策。
(十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